各市、县(区)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我省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员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体现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实施办法》体现近年来我省机关党建的新做法、新经验,体现福建机关党的工作特色。深入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对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在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走前头、作表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
中共福建省委
2011年8月22日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机关党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把握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走前头、作表率的目标要求,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工委)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履行协助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职、改进工作,创造一流业绩。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一)科学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人。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应同时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兼任或由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二)坚持支部设在处(科)室。机关处(科)室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一般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处(科)室联合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处(科)室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坚持把党支部工作作为处(科)室党员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认真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省、设区的市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任期规定,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事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严格遵循换届工作程序。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实行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凡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党代表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提案提议、列席党内会议和开展评议等相关制度,规范党代表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推进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组织关系直接隶属机关工委的总支部委员会,应设专职副书记;组织关系直接隶属机关工委的支部委员会,有条件的可设专职副书记或专职党务干部。市、县(区)机关设立系统党委或基层党委的,应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还应同时配备专职党务干部。专职副书记人选应按照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的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干部中选拔,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协商后另行选派。各级机关工委要与部门党组(党委)共同把好专职副书记的选配关。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基层党组织或机关工委的同意。
(六)按规定设置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办事机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全面履行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条例》规定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各项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地方党委以及本部门党组(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完成本单位中心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2.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组织党员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历史,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激励、关怀和帮扶党员工作。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5.做好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视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
9.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二)明确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条例》对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切实抓好落实。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着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专职副书记要专心致志地抓好工作,委员要积极发挥作用,形成履职的整体合力。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有效履职的新途径、新办法。
四、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抓好党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学习力、创造力和执行力。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定期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考核评价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开展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推进全省机关党的建设“三级联创”。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激励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落实“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要求,深化和拓展党群共建,促进创先争优成为机关干部职工的共同价值取向。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注重探索创新,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按党章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同党员谈心制度。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五)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批手续,保证党费有效使用。
(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逐步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
五、强化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落实机关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建立基层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二)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和管理、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凡是按规定可以公开的,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开。把机关党务公开同机关事务公开、职代会民主管理结合起来,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
(四)加强机关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省委和上级组织、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4.能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创先争优。
6.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条例》规定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健全制度、抓好落实,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干部职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报告情况。
3.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有关会议,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4.了解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他们行使监督权利,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一)明确主要任务。《条例》规定了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2.经常了解掌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建立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三)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机关。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新手段、新载体开展工作,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干部职工谈心交心,解疑释惑、增进和谐。
七、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
(一)坚持党务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二)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党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党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工作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三)提高党务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一次向党员作述职报告,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经常为他们的学习、实践提供机会和条件。党务工作人员要忠诚党的事业,增强党的观念,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提高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能力水平。
(四)增强专职党务工作队伍的生机活力。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部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应任满一届、不超过两届。注重从有发展潜力、年轻有为的业务干部中培养选拔党务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意见和措施。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妥善解决职级待遇等实际问题,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八、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
(一)地方党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各级地方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指导,推动机关党建走在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建立健全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常委要结合分管工作,抓好机关党的建设。省、市、县(区)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把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以地方党委名义开展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定期表彰先进单位,并给予物质奖励。各级机关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保障工作需要。
地方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部门要把机关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建立健全各级机关工委。在省、市、县(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向同级地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工委),在上级纪委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各级机关工委委员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配备。省直、市直机关工委对下级机关工委负有业务指导责任。机关工委、上级纪委要加强对机关纪工委工作的领导,关心干部队伍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团难和问题。
(三)机关工委要全面履行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各级机关工委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
1.制定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对机关党建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
2.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3.会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开展经常性的调研检查,把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与干部考核、机关效能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4.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答复,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积极促进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对所属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贯彻落实同级地方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检查。
7.抓好所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文明和谐机关建设。
8.对部门党组(党委)和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省委报告情况。
9.加强与部门党组(党委)的协调沟通,增强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的合力。
10.完成同级地方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任务。
(四)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机关基层党组织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及时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带头推动机关党的工作,党组(党委)成员要支持和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同时结合工作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抓好分管范围的党建工作。
4.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抓机关党建工作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5.重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和参与干部管理工作等。
6.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配备,有计划地做好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
7.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经费等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具体标准,列入本部门行政经费预算。
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应向同级地方党委书面报告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同级机关工委。
九、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机关党的工作创新发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隶属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各市、县(区)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