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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土知识及我国海洋国土状况

    内水
  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至海岸线的水域,称为“内水”(internal waters),又称内海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在一国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
    内海
  一般意义的内海是指陆地与陆地之间的狭窄海域,一般拥有一个以上的海峡与公海相接。著名的内海有位于日本的濑户内海,中国的渤海,欧洲的黑海。政治地理中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1)海湾、海峡、河口湾;(2)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内海是一个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山东半岛与辽东半岛之间的渤海、雷州半岛与海南岛之间的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
    领海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同时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长期以来,领海宽度是国际海洋法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领海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国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依照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正常基线。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直线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这种划法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
  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一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二是驶往或驶出领海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时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特殊情形亦可停船和下锚,如不可抗力、遇难、救助等。无害通过权的条件:一是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二是外国船舶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例如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卫生、航行安全、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环保、科研与测量等事项的法律规章。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许多国家对军舰在领海通过,作出一定限制性的规定,如限制每次通过的舰只或吨位,或要求事先通知,或经事先许可。中国政府的领海声明和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都指出,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领海的司法管辖,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各国对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包括发生在外国船舶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司法管辖。但在实践中,对领海内外国商船上的犯罪行为是否行使刑事管辖权,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及本国的安全和利益考虑。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得行使较为充分的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仅仅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干涉态度。
    毗连区
  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的最大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毗连区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它是沿海国为保护国家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区域,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且此种管制不及于毗连区上空。这种管制权利体现在: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或规章的行为;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或规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的毗连区宽度自领海基线算起为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①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②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③发放捕鱼执照。④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海权大国或海岛国、仍保留众多属岛的前殖民大国,容易获得较大的专属经济区的宣示空间。如美国在两大洋本土两侧及太平洋、大西洋上拥有如夏威夷、阿拉斯加、关岛、塞班等属土,使其宣示的专属经济区为全球最大。法国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属岛,宣示了极大的专属经济区。澳洲为四面环海的岛型大陆,除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临接处外,亦可宣示庞大之经济区。
   
   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某些主权权利的理论根据。
  大陆架地理定义:大陆架也称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它的范围白海岸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陆架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全球大陆架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公里,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5 9/6。陆架地形一般较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沟谷;上面除局部基岩裸露外,大部分地区被泥砂等沉积物所覆盖。大陆架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原为海岸平原,后因海面上升之后,才沉溺于水下,成为浅海。
  大陆架海洋法定义:大陆架资源丰富,石油占全球的25%,渔获量占世界海洋产量的90 9/6,滨海砂矿也很可观。因此,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定义,比地理学上的定义要宽得多。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大陆架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坡度一般较小,起伏也不多。世界大陆架总面积约为2700多万平方公里,平均宽度约为75公里,占海洋总面积的8%。大陆架浅海靠近人类的住地,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大约90%的渔业资源来自陆架浅海。人类自古以来在这里捕鱼、捉蟹、赶海,享"鱼盐之利,舟楫之便"。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又在这里开辟浴场、开采石油,利用这里的阳光、沙滩和新鲜空气,开辟旅游度假区。
    公海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海洋经济
  现代海洋经济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服务性产业活动,这样一些产业活动而形成的经济集合均被视为现代海洋经济范畴。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海盐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
    中国海洋国土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海岛最多的国家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家最大可管辖以下6大海洋区域:港口、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据此规定,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海岸线总长32000公里,其中大陆海岸线18000公里。在这片海域中,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就有6500多个,岛屿总面积约8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陆地面积的8%。有常驻居民的岛屿460多个,人口近4000万。其中台湾、海南岛及港澳地区就有3000多万人。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在属于我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较普遍。我国版图上划的海上传统疆界“九段线”已名存实亡。我国的8个海洋邻国,对我海洋国土和权益均提出不同程度的无理要求,总面积达10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
  我国岛礁被占的情况中,以钓鱼岛和南沙群岛的形势最为严峻。以南沙群岛为例,越南占了29个,是占据最多的国家;菲律宾占了8个,是占据最早的国家;马来西亚占了5个,是占据最肥的国家。此外,还有印尼和文莱分别占了2个和1个。一些邻国在南海本来应该属于我国管辖的海域实施海洋资源开发,年产石油数千万吨。在东海,日本则极力主张以所谓的“中间线”划分界线。前不久,日本政府首次向钓鱼岛派常驻可搭载直升机巡视船的决定,以及菲律宾国会通过把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列入其版图的决议,进一步损害了中国主权,使我国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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