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
2009年10月,中办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同时,经中央批准,中组部制定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与《意见》一起,形成了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干部考核的核心内容包括坚持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为基础,以换届(任期)考察、任职考察为重点,合理安排,相互印证;加强平时考核,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跟踪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健全年度考核,发挥年度考核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激励鞭策作用;完善换届(任期)考察,在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强化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等。
干部问责
2009年6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