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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直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市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和榕委办【200l】139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坚持机关党建带团建的指导思想,明确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目标
  1.牢牢把握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组织对机关共青团的领导,促进机关团的建设,不断增强机关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机关团员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话备军。
  2.进一步明确机关党建带团建的四项工作目标。
  一是通过党建带团建工作,使机关党组织普遍将机关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内容之中,建立较为完善的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
  二是力争在2002年年底前使市直机关85%以上的团支部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个好的班子尤其是好的书记,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
  三是在“五有”团支部达标的基础上,经过创建,70%的直属机关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达到“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团支部) ”的标准,确保机关团建“走前头”。
  四是“推优”工作全面得到贯彻落实,“推优”质量有较大提高。
  二、巩固机关党建带团建的基础,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团的班子建设
  (1)机关党组织对机关团组织各级委员会委员人选要严格把关。书记、副书记人选一般由青年党员担任。委员人选也应由青年党员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担任。机关团干部的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机关团组织负责人因换届、调动及其他原因变动时,要按照《团章》规定,征求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一级团组织意见,经充分协商确定候选人。
  (3)机关团组织的专职正、副书记,应按所在单位行政中层正、副职干部条件配备,享受相应待遇,并保证从事团工作的必要时间。
  (4)各市直机关党团组织要重视团干部的培养教育。支委以上团干每年参加团的培训应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机关团委或总支可以自行组织培训。团工委要积极探索和试行机关团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制度。
  (5)要参照《党章》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的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的规定,是党员的机关团组织书记可以列席同级机关党的委员会的会议。机关党组织应设立青年委员或明确兼管青年工作的委员。市直机关党组织青年委员符合团干部任职条件的可以兼任机关团组织书记。不是党员的团组织书记,也应当列席与团的工作有关的会议,使团干部能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全局,明确党组织的中心任务,推动团的工作更加贴近中心,贴近大局,贴近实际,使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不断渗透到团的工作的方方面面,保证团的工作健康发展。
  2.加强团的组织、队伍建设
  (1)加强机关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市直机关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应给团员青年上一次党课,做一次形势报告。学习党内文件、上党课、开展思想教育,要吸收优秀团员和团干部参加。市直各机关党组织与团组织要共同利用思想教育阵地,联合开展思想教育活动。
  (2)市直机关党组织要担负起对同级团组织的领导责任。凡团员人数(含28周岁以下的党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机关党组织负有建立团组织的责任。团员人数少于3人的单位,其机关党组织应负责及时与机关团工委协商,将团员编入其他团组织,以保证团员参加正常的团组织生活。
  (3)市直机关团组织设置应遵循有利于加强党对共青团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团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团组织的活力和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原则。机关党工委所辖的机关党组织,其所属的机关团组织关系应隶属机关团工委,以便机关党工委对各机关党组织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指导检查。
  (4)机关单位团员人数3人以上7人以下成立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30人以下成立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可成立团总支。团员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机关团委。因工作需要,经团工委批准,团员数50人以上也可成立机关团委。团员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团委要确保配备1名专职团干。
  3.支持机关团组织开展各项围绕中心工作的活动。
  (1)“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是共青团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的好载体。凡35岁以下青年数占50%,且有一名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单位、集体、处、室都应开展创建活动。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负责抓好本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工作。“创号”的具体工作由机关团组织承办。各机关党组织要全力支持符合“创号”条件的单位、部门、处室参加“创号”活动。在组织、人力、财力、机制上创造条件。把“创号”活动纳入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格局中去。
  (2)要积极支持机关团组织开展岗位建功成才活动。通过团员青年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功比武、岗位能手评比活动,树立青年先进典型,使岗位建功成才活动蓬勃发展。
  (3)大力支持机关团员青年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服务社会,树文明新风。如棚屋区改造,“春风行动”、与贫困户结对子、无偿献血活动、社区义务劳动等等。
  4.要切实履行机关共青团的工作制度。
  (1)市直机关党组织要定期检查机关团组织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要按照《福州市直机关团支部工作细则》的要求,开展团支部工作。各机关团组织要坚持团支部“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要按照《关于创建“市直机关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实施意见》开展创建工作。创建“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达标情况,将作为机关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5.要保障机关团组织团建经费和活动阵地。
  (1)按照榕委办【2001】139号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的工作经费要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市直机关团的组织建设和团干、团员培训专项经费,设置为团支部的单位每个团员年均不少于50元;设置为团委或总支的单位,每个团员年均不少于30元。对团的其它专项活动,也要给予必要的专项拨款。
  (2)有条件的机关单位应建立青年之家、青年活动室等并提供必要活动设施。也可以充分利用“职工之家”、“党员活动室”等现有场地设施联合开展阵地建设或参与活动和管理。
  6.全面贯彻落实“推优”工作。
  (1)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团省委闽联委【1996】40号《福建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2)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严格入党程序。对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如没有团组织推荐程序,应查明原因,严格把关。
  (3)市直各党团组织都要做好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团组织要按照“推优”工作程序的要求,认真履行“推优”职责。
  (4)市直各机关单位要成立党章学习小组,在机关党组参的指导下开展“育优”工作。团支部至少每季度组织团员学习一次党的基本知识,定期开展党章学习小组活动。
  三、强化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村制。努力实现机关团建工作目标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
  (1)要加强对团的工作指导。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与同级团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建带团建工作。指导团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和贯彻实施,检查团组织各阶段的各项工作。市直各机关党组织每年专题研究团的工作应不少于2次。
  (2)建立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责任制。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是抓本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抓工作的落实。
  (3)要把机关团的建设纳入机关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把团建的目标任务纳入党建的目标任务,把团组织的阵地建设纳入党组织的阵地建设,把团组织阶段性的工作列入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把对团建工作的检查考核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考核,一同落实。团的工作管理目标在党建检查的管理目标中占有10%的份额。
  2.要扎实推进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大胆探索实践。
  市直各机关党组织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改革的精神大胆实践,扎实推进机关党建带团建工作。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指导和帮助机关团组织创新工作和活动方式,增强内在活力。要善于发现典型的闪光点,并有意识地加以培育、完善,扬长避短,形成特色。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共青团福州市委员会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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