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党组织:
《福州市直机关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直机关工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福州市直机关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办法
(2005年9月2日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第八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新形势下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服务;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必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体机关党员干部共同来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机关,真正把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加强又要改进;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又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同时还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为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第四条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由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由各单位机关党组织负责组织,以各机关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实施。机关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中心环节和经常性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 协助党委(党组)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第五条 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教育,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不断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 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定党的根本宗旨,引导党员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做到心里始终装着人民群众,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从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七条 进行形势和任务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帮助党员干部拓宽眼界、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明确任务,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岗位,提高业务技能,自觉地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事,争创一流业绩,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八条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艰苦创业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积极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教育,开展构建“和谐机关”和建设“诚信机关”活动,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省会中心城市起表率作用。
第九条 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创造性。要贴近实际,经常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确定一段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要贴近工作,围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部门业务工作中的难点和机关作风建设的薄弱点,针对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和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调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贴近群众,把普遍教育同个别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方法
第十条 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据对形势发展、部门业务工作进展和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的综合分析,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一条 坚持正面疏导的方针。立足于团结鼓励,说服教育,循循善诱,以理服人。
第十二条 贯彻民主原则。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善于运用群众参与、充分讨论、互相激励、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法,达到教育目的。
第十三条 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及时宣扬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闪光点”,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在市直机关营造崇尚先进、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实行分层次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觉悟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团结和引导全体同志共同进步。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具体事情入手,从解决个别人的思想问题入手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的同时,尽力解决好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第十六条 注重行为规范教育。坚持思想教育与行为规范相结合,通过制定职业道德、服务工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道德,做到有章可循,管理育人。
第十七条 努力拓宽工作渠道。善于运用主题教育,如机关党日活动、主题实践活动、形势报告会、参观学习以及机关文化生活等多种形式,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有效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渗透力和辐射力。
第十八条 应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音像设备等现代新科技手段开辟思政工作网络、开设思想政治工作信息栏、开展电化教育等,使思想政治工作不断适应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学习教育制度。坚持干部、职工学习日制度,做到有学习计划、有相对固定的学习时间、有学习记录本(含单位和小组)、有学习考勤、有个人笔记本、有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做到每季一次党员大会;每月一次支委会、1—2次党小组会;每半年1—2次党课。
第二十条 建立思想分析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期研究分析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市直各级机关党组织一般半年研究分析一次,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党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谈心活动的范围。一般每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普遍谈心至少一次;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谈心面不低于30%,必要时应及时进行谈心谈话。谈心活动中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制度。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党组织、行政部门、以及党务和行政业务干部,应予以表彰、奖励,以营造鼓励和尊重思想政治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的良好氛围,调动党员干部支持和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工委每两年表彰一次工作表现突出的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五章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机制。市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必须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不断创新和改进,切实把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做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一把手”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它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主管或分管业务范围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意见》、《条例》规定,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支持机关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从时间、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证,为机关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机关党组织要定期组织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工作协调会,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动态,提出对策,落实任务。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要关注机关工作人员思想动态,做好上情下达、释疑解惑,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督查机制。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对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促进落实。市直机关党工委要采用实地督查、联合督查、跟踪督查等方法对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督查,主要检查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具体措施及取得成效,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开展工作相对薄弱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调查研究机制。各单位都要组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同时要指定1-2名科级以上中层干部兼任思想政治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工作。要坚持超前调研与跟踪调研相结合,了解实情与及时反馈信息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相结合。要注意实事求是,做到全面、客观地掌握机关工作人员思想动态,特别是把握普遍关心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经过加工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28日下发的《福州市直机关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