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和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上缴2017年1至12月份团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2016年底团员数计算,基层团组织留存所收团费的60%,其余上缴市直机关团工委,市直机关团工委按要求上缴团市委。请于2018年5月25日前将上缴团费汇入团工委账户,各单位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入账依据。
联系电话:83763081
市直机关团工委
2018年5月18日